两用物项常见问题解答之三(参考海关商品编号等问题)
日期:2026-07-13
1. 货物属于两用物项,报关时未交验出口许可证件,出口经营者“补办”许可证件的,是否还构成“未经许可出口”?
答:此行为已构成“未经许可出口”。
根据:
-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》第十九条
-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》第二十一条
-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》第二十四条
-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》第八条、第十四条
出口两用物项应当在海关申报时提交许可证件。因此:
- 出口经营者在海关申报时未取得对该批次货物的出口许可证件,或提交其他批次货物的出口许可证件
均构成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》第三十四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 “未经许可出口”。
关键点: 出口经营者不得在报关后“补办”许可证件;报关后取得许可证件,不影响“未经许可出口”的性质。2. 出口经营者提出物项咨询后,获得“不属于两用物项”的答复,是否可以直接出口?
答:不可以直接依赖答复函出口,仍需履行识别义务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》第十四条:
- 出口前,经营者无法判断物项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的,可向商务部提出咨询。
- 商务部根据提供的书面材料协助判断并作出答复。
但该答复:
- 仅基于提供的书面材料作出;
- 不是对实际拟出口物项“无需办理许可证件”的认定。
关键点: 即使获得“不属于两用物项”的答复,出口经营者仍需在实际出口前履行识别义务,并在海关申报时保证申报的真实性、有效性和完整性。
风险提示: 故意以答复函代替出口许可证件办理通关的,属于未经许可出口,将依法依规严厉处罚。3. 海关商品编号是否可以作为判定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的依据?
答:不可以。海关商品编号不是判定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的依据。
- 两用物项的判定依据是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》(以下简称《清单》) 及法律法规,不以是否配备海关商品编号为条件。
- 2024年12月,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发布统一的《清单》,为每个管制物项编配独立的管制编码(如 9A012.a.1、9A012.a.2 等),这是商务部进行物项归类和审批的依据。
关于《目录》与《清单》的关系:
| 文件 | 作用 | 说明 |
|---|---|---|
| 《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》 | 为管制物项编配海关商品编号,便利出口业务及管理 | 依据法律法规及《清单》制定 |
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》 | 确定两用物项范围的依据 ,是许可实施的基本依据 | 具有最高效力 |
重要规定:
《目录》与《清单》规定不一致时,以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《清单》 为准。
《目录》中的物项和技术,不论是否列明海关商品编号,均应依法办理许可证。示例说明:
- 管制编码 2B201.b(铣床)和 2B201.c(磨床)—— 没有编配海关商品编号,但均应依法申请出口许可。
- 管制编码 9A012.a.1 和 9A012.a.2 —— 属于不同技术指标的两类受管制无人机,但对应的海关商品编号完全相同。
结论: 海关商品编号不能作为判定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的依据,必须以《清单》及管制编码为准。信息来源:关务小二